入職時只有3萬積蓄,短短幾年給自己買了房,還幫妹妹付40萬購房款,每月車貸也用“茶水費”還……
浙江嘉興一家房地產公司的10名銷售人員,在某樓盤銷售期間,共同利用案場銷售經理對房源銷控的職務便利以及銷售人員對房源銷售的職務便利,向客戶索取額外“茶水費”6000元至48萬元不等,最多居然累計索取400萬元。
近日,浙江南湖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了這起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案件,10名被告人獲刑五年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部分被告人獲緩刑。
多花12萬元才能買到熱銷房
2018年春節(jié)剛過,準備買房的張女士就四處看房,到了3月中旬,她聽說有一個樓盤很緊俏,就趕緊跑到售樓處去預約,但是銷售人員周某告訴張女士:“現(xiàn)在房源已經沒有了,如果已經購買的客戶愿意轉讓,我?guī)湍汴P注著,只不過可能需要加一點錢……”
張女士覺得原來的客戶轉讓房屋,加點錢也是應該的,她沒有反對,回家等著銷售人員的“好消息”。
沒過幾天,周某打電話通知張女士,現(xiàn)在有一套房子客戶要轉讓,但是需要額外加12萬元的更名費,還特地關照張女士這12萬元需要現(xiàn)金支付給轉讓客戶。張女士考慮了一下,覺得加12萬元可以接受,便通過支付寶完成了轉賬。
一周后,張女士與房產公司簽定購房合同。事后,被告人杜某作為銷售經理從中拿走了6萬元,剩下的由被告人洪某、周某所在的銷售團隊分贓。
就這樣,該樓盤的很多購房者都像張女士一樣,通過加價才買到了房子,其中最高的購房者交了48萬元的“茶水費”。
經理與銷售上下勾結牟利
被告人杜某是本案的關鍵人物。2017年2月,他進入嘉興這家房地產公司擔任銷售經理,主要負責銷售渠道銜接、樓盤宣傳拓客等業(yè)務。在此期間,公司支付給杜某薪酬,沒有銷售提成。
2018年2月,由于公司樓盤熱銷,杜某捕捉到了“商機”。于是,杜某向被告人洪某、周某提出向客戶收取“茶水費”的想法,三人一拍即合。他們還提出,“茶水費”只收取現(xiàn)金,并且不出具任何收款憑證。收取的“茶水費”杜某拿一半,剩余的由業(yè)務員和各自的團隊長分配。
這種分配方式大概持續(xù)了兩個月左右,到了2018年5月,隨著房地產市場越來越火爆,“茶水費”也越收越高,此時,分配方式也發(fā)生了變化,違規(guī)收取的“茶水費”60%分配給杜某,剩余的40%由其他人員分配。
嘗到“甜頭”的杜某等人并未就此收手。杜某交代,自己到底收取了多少“茶水費”已經記不清楚了。杜某剛來嘉興時只有不到3萬元積蓄,通過收取“茶水費”,他不光給自己買了房,還幫妹妹支付了40萬元購房款,此外,每月的車貸也是用“茶水費”還的。
2018年7月,杜某所在公司主管人員聽到外界反映,開發(fā)的樓盤需要交額外的“茶水費”才能買到,主管人員調查后立即報了案。
公司表示,杜某等員工在銷售樓盤房產過程中,未經公司許可,利用職務便利,擅自以收取“茶水費”的方式將公司的房產加價銷售,并采取收款不入賬方式對收取的“茶水費”直接進行坐收坐支、中飽私囊,給公司的聲譽造成了巨大的損害。
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杜某、洪某、周某等共同利用案場銷售經理對房源銷控的職務便利以及銷售人員對房源銷售的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中被告人杜某涉及索取人民幣317.47萬元,被告人洪某涉及索取人民幣400.27萬元,被告人周某涉及索取人民幣285.97萬元,被告人孔某涉及索取人民幣172萬元,均屬數額巨大,其余被告人涉及索取人民幣分別為88萬元至30萬元不等,均屬數額較大,其行為均以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據此,根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以及犯罪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及悔罪表現(xiàn),南湖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
作為銷售人員一定要長遠規(guī)劃職業(yè),遵守職業(yè)道德,不能貪圖眼前利益,一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也會對管理制度、經濟利益、公平權利等構成侵害,很有可能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而作為消費者,也要提高維權意識,切實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避免被他人的招數坑蒙拐騙,若發(fā)現(xiàn)開發(fā)商或銷售人員或中介機構等相關人員在銷售商品房的過程中,有收取“茶水費”“指標費”、內部房源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要及時固定協(xié)議、轉賬憑證、收據或發(fā)票等有效證據,并向行業(yè)協(xié)會、房地產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投訴、舉證和舉報。
來源:杭州日報
編輯:wang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