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獲悉,該中心近日下發(fā)《關于辦理變更擔保方式相關工作的通知》,明確借款人在貸款期間遇到保證人無法履行擔保義務等情況時,可以申請辦理擔保方式變更。
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相關負責人表示,近年來,一部分借款人在貸款期間因保證人不能履行擔保義務或發(fā)生房屋拆遷等情況,存在變更擔保方式的需求,中心對此項工作進行了試點,目前已經(jīng)掌握一定辦理經(jīng)驗,為此決定全面推行這一便民政策。
相關通知明確,借款人在貸款期間,當保證人無法履行保證責任或因抵(質)押物減值、滅失等原因,需變更原抵押借款合同約定的擔保時,借款人可向原發(fā)放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的承貸部門提出變更申請。
借款人申請變更擔保方式、提供或追加新的抵押物的,新的抵押物應按要求進行評估,貸款余額與新的抵押物價值之比不得大于70%,且新的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應長于剩余貸款期限。用于抵押的物品只限于太原市具有不動產(chǎn)登記證或房屋產(chǎn)權證的房產(chǎn)。所有權人不限于借款人本人。
此項便民政策自2020年11月1日起執(zhí)行,有效期為五年。
來源:新華網(wǎng)
編 輯:chenh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