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上海的伍女士因為銀行審批房貸延誤,被賣家告上法庭。前期為這套180平方米、總價1550萬元的房子,她已經支付了745萬元及部分首付逾期的利息。一審法院判決伍女士需要在判決生效后10天之內搬離房屋,并賠 償違約金、裝修費和案件受理費共計484.6萬元。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并判伍女士承擔案件受理費2.72萬元。
如果按照一方當事人伍女士的說法,對方因為這件事獲利近800萬,其中310萬違約金加上180萬房屋裝修款,外加房子漲價300多萬。而伍女士一方則承擔了近800萬元的損失,堪稱不幸購房人。而不幸購房人所遭遇的坑該如何避免,顯然更值得關注和引以為鑒。
縱觀報道和判決中的關鍵節(jié)點,伍女士承擔相應違約責任的主要原因在于其自身因素,可謂是自己給自己挖坑,或者是自己主動跳坑。特別是,在自身經濟實力有限,對銀行是否及時放貸預判不準的情況下,花費高價以小博大,本就蘊含著不確定因素。
市場經濟下,人們從事各種經濟社會活動理當遵循平等、誠信、自愿原則。具體到簽訂合同方面,合同雙方均應該如實全面履行各自義務,否則就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對此,《民法典》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縱觀此事件,伍女士在第一次違約后為順利購房,又簽訂了補充協(xié)議并約定了相應的違約條款。但遺憾的是,一步錯步步錯,總是踏錯節(jié)點,最終因為銀行審批延誤,二期房款745萬元又發(fā)生延期,導致合同被解除并被判定承擔相應責任。同時,有報道指出了一個細節(jié),賣方律師對合同的簽訂、履行和爭議都是全程參與,打下了很好的基礎,是賣方勝訴的關鍵;而買方基本上是赤膊上陣,憑借自己粗淺的經驗來從事金額如此大的房屋買賣行為。
伍女士一方的銀行貸款遲遲無法審批導致其先后兩次違約,且違約時間較長。那么,合同相對方顯然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而伍女士顯然屬于遲延履行債務,即便并非故意不履行債務,但是作為貸款買房人來說,銀行是否能及時放款必須是重要的考量因素,不能將所有賭注都押在銀行準時放款上。要是銀行因為貸款收緊,或者征信問題而無法準時放款的話,買房人顯然面臨著極大的違約風險。
特別是,換位思考的話,合同相對方的賣房人基本沒有任何過錯,賣房后自然希望及時得到房款,以便周轉資金或者繼續(xù)購房。買房人不能及時支付房款將導致其蒙受相應損失。如本案中,賣方提交的聊天記錄顯示,伍女士早已知曉他們賣掉房子是為了給母親另行購買房屋。伍女士逾期付款影響他們再次購房,法院也認為其違約行為可能使對方對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
也就是說,賣房者將靠賣房所得房款購買其他房屋,伍女士的違約產生了多米諾骨牌效應,導致賣房者也陷入違約風險,理當承擔相應責任。所謂的房屋漲價損失并非伍女士獨自面臨,賣房方也面臨著違約后擬購買房屋漲價的預期損失。因而,縱觀此案,除非有充分的新證據(jù)或者理由,否則伍女士恐怕難以扳回局面。
該事件無疑有著深刻的警示意義,現(xiàn)代社會是規(guī)則社會和法治社會,人們從事經濟活動時無時無刻不面臨著各種風險。要想降低風險,簽訂合同尤其是金額較大合同時就應充分預判可能出現(xiàn)的各種不確定因素,不能以賭博心態(tài)“搏一把”。甚至有必要尋求專業(yè)人士對合同進行把關,對相關流程全程跟進指導,進而最大限度降低自身風險。不要等到掉入坑中才想起補救措施,此時可能已于事無補。
來 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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